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书
(一)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文书的概念和特点
1、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文书的概念
涉外公证文书,是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所出具的公证文书。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者公证书使用地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主要是指公证书将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事项。
涉港澳台公证文书,是公证机构办理涉港澳台公证所出具的公证文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但由于历史的原因,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行着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这一特点决定了涉港澳台公证既不属于涉外公证,也不同于一般的国内公证。
2、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文书的特点
(二)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文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1、制作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文书的特殊要求
(1)涉外和涉港澳公证文书要由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和公证员制作,涉台公证文书要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公证处制作。
(2)制作这类公证文书要使用标准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收集整理简化字;不宜使用繁体宇;更不能简体字、繁体字混用。
(3)这类公证文书要单独编号,应区别于国内公证文书;同时,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文书在编号上也要有所区别。
(4)在制作上必须使用公证专用纸。涉外公证书要附译文。涉台公证书应当制作三份副本以便向海基会寄送。
(5)制作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继承、收养;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公证书,必须特别注意法律适用问题。
2、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书的内容和制作方法。
3、制作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文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1)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2)办理涉外及涉港澳台继承、收养、合同等公证文书,遵守我国法律、有关的国际惯例、使用地的法律规定。
(3)要注意公证文书的使用时效。
(4)译文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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