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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帮时评】男子性侵未成年继女长达两年被抓 声称孩子是自愿

2018年04月04日10:21        李哲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帮时评】男子性侵未成年继女长达两年被抓 声称孩子是自愿

  

 

  

 

  十四五岁的小姑娘本应享受美好的校园生活可对小美(化名)来说每天都在惶恐中度日在长达两年时间里她频繁遭受继父的性侵! 【详细】

  

 

  律师点评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关系的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严惩处。

  法帮说法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强奸罪。

  相关法规

  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21.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2.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3.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24.介绍、帮助他人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幼女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2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网友评论

  @七朵花花宝贝[黑龙江伊春]:再婚家庭的女儿一定要保护好了,继父和继哥哥都要严防

  @用户3875435668[江苏苏州]:先没收作案工具,再枪毙!!!

  @Adams_7276[江苏南京]:既然文明之国德国都有化学阉割,为什么不能引进

  @kaixi_ants[广东深圳]:未成年,持续两年,还不悔改,这个不是应该从重处罚吗?10年起步啊

  @紫竹院老仙[北京]:判刑,并且直接化学阉割。

  @糖百苦[广东肇庆]:养女和继女都是非常危险处境的,报道得太多了,但又没有办法。做女人其实太难。

  @沙棘苏[河南濮阳]:尽快实行阉刑吧!!

  @两个烦客[广东广州]:既然是要严惩,那就阉割了他吧

  @阿尔发1972[江苏常州]:作案工具必须没收然后销毁。

  @用户3875435668[江苏苏州]:先没收作案工具,再枪毙!!!

  文章来源:法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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