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的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

2018年04月09日14:58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订立合同的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一般出现在现金交易或数额较小的交易。如早上去粉店吃粉,你要求签书面合同。售货员会说你有精神病,它的优点是简单、方便、迅速。缺点是发生争议时不易取证,难以分清是非责任。公司之间的业务尽量不要采取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

  (1)数据电文,如传真、电子邮件有可能对方不认可。

  (2)格式合同问题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按这个定义,社会生活中的格式合同非常多,如买飞机票,航空运送旅客的合同条款预先印在飞机票上,这些合同都不允许协商,如允许协商,我们就不会同意退票只退50%的条款。前段时间有个人买北京至深圳的飞机票,打六折后700多元,后去退票要扣去全额的50%,即扣去600元,退100多元。这些格式合同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如果每位旅客买飞机票都要与航空公司讨价还价,每张机票上的合同条款都不一样,那就麻烦了。但格式合同最大的问题是剥夺了对方的合同自由,为此,合同法制定了一套规则来管制格式合同。

  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就是提示义务。企业销售产品,一般都会有免责条款。怎样提示呢?可将免责条款用大的字体、黑体字印在合同中比较显眼的地方,或者是用显眼的文字要对方注意合同中第几条的免责条款,没有履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

  第二,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已直接违反了公平原则,当然无效,因为对方的主要权利都没有了,加重对方责任,这样权利义务不对等,也违反了公平原则,也应无效,免除其责任,应理解是免除其全部责任,而不是一般的免责条款。

  第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合同与合同示范文本不同,示范文本完备,可协商。但当事人没有义务必须使用示范合同文本订立合同,只是参照,有些机关要求必须按示范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这是违法的。

  3、其他形式

  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形式,默示前面已介绍。视听资料主要为录象和录音,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有关方面的规定,对方对视听资料没有异议,则可以认定。如一方有异议,则要具备三个条件才能认定:第一,要以合法方式取得,如锅炉厂案件,偷录电话中的通话;第二,要有其他证据佐证;第三,要没有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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