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

2018年04月09日15:07        李哲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虽然也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其主要特征是:

  1、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可视为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

  订立电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运作,可以互不谋面。而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没有地域上的局限性,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无需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具有电子化的特点

  与传统合同不同,电子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来签订合同的,因此,电子合同的内容可以完全储存在计算机内存、磁盘或者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质中介物(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上,勿需采用书面形式。

  4、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不同,勿需经过传统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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