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召开听证会的案件类型及范围
在日常的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并非所有行政处罚种类的案件均应召开听证会进行听证。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做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其中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有些地方法规也对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规定了相应的条件。
行政处罚案件虽已列入应适用听证程序的范围,但并不意味着就应召开听证会,应否举行听证会还取决于是否构成了必要的程序要件。从现行的法律、法规看,程序要件主要包括:(一)当事人的申请。(二)行政机关审查。当事人提交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场做出初步审查。这种审查不是对案件实体进行审查,而是对举行听证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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