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的治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经营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以下简称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开业后5日内须到经营所在地公安分局备案。
第四条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歇业、停业、转业、搬迁、合并或变更项目、单位负责人时,应在5日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条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旧货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业务检查。
(二)严格执行收购或寄售物品的登记、审查、验收保管制度,妥善保管收购或寄售物品的登记册,以备查考。
(三)接到公安机关的查物通知,应进行查找。发现可疑人、可疑物品,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公安机关提借在查物品、可疑物品时,应予提借。
(五)对已收购、寄售的可疑物品和遗弃的可疑物品,应单独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遗弃的可疑物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不准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铁路、石油、供电、通讯、军用、市政公用等金属设施材料以及管制刀具。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单位和指定的收购专点按核准范围经营的除外。
第七条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不准收购放射性、剧毒性物品的金属包装容器以及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收购或寄售的物品。
第八条寄售汽枪、猎枪,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经营旧货业的单位和个人,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实行治安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对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或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10月6日发布、1997年12月17日修订发布、2002年1月18日再次修订发布的《天津市收购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天津市印刷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业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刷、制版等设备进行违法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印刷、制版、装订、誊印(以下统称印刷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适用本……[更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解释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解释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解释,是公安部对某些执法问题进行解答。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某些条款是否存在矛盾,其实不存在矛盾,因为他们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就分别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5款和68条有……[更多]
如何协调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
如何协调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 如何区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规范的行为,从司法的角度来说,实质解释是唯一的进路。 (一)实质解释的必要性 形式主义是法治的一个重要保障和特征。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司法形式主义使法律制度可以像技术性的理性机器那样运……[更多]
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
山西省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锁业的治安管理,规范开锁业经营行为,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开锁业,是指经营以专业人员对锁具(含门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