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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案件是商品,你能否保证用户满意?

2018年05月10日22:22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假如案件是一件商品,你能保证它是用户满意的优质商品吗?

我们作为新一代的青年,应该坚持和发扬五四运动的精神,弘扬爱国主义和民主、科学精神。作为一名还能勉强称为青年的年轻检察官,今天我也不想讲太多的宏大叙事,只想谈一谈,如何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弘扬五四精神。

在新时代,何谓爱国?就是要把建设一个美好国家的深切愿望转化为实际行动,进而体现在我们日常的工作中。我们作为检察人,就是要思考如何把检察工作做好,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自己经手的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都知道,办理案件没有绝对,没有人敢说我办理的案件就是绝对正确的,也没有谁会说我办的案子都是错的。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商业领域,曾有人就何谓优质商品提出过两个标准,一个是质量均匀的商品才是优质商品,另一个是性价比相当的商品才是优质商品。这两个标准的意思是,质量没有绝对的高低,同样的商品同样的质量就是优质,一件商品能满足用户的需求同时又不至于让用户买不起就是优质。

套用到我们办案过程中,假如我们把一件案子当成是一个商品,把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当作是用户,那么我们办理的案件要在什么情况下才是用户满意的优质商品呢?习总书记说,“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对具体个案是否公平正义感触最深的是案件的当事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被害人,如果他们能在这个案件当中感受到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对待,他们当然才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满意,也才会认为这是办理优质的案件。

首先,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必须是质量均匀的。

第一,相同案件作相同处理,类似案件作类似处理。虽然每一个具体的个案都有每一个具体个案的特殊因素,但类似案件上大体相当的处理是可欲的,并且也是可求的。

第二,对自己办理的每一个案件要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和流程。我们办理案件要写《审查逮捕意见书》,要写《审查报告》,报告的每一个部分都有固定的格式和要求,这并不是形式大于内容的形式主义,而是一套标准化流程,我们有的同志并没有理解到这一点,所以在有的地方能省则省,能少写就少写,其实有的时候,你按照这个标准的流程和环节去认真撰写分析的时候就会发现,处理决定是自然而然就得出来的,并没有那么的拿不准。

第三,虽然在司法办案中确实会出现那种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相互对立的观点都能找到对应的依据和理由的情况,但一些参考指标也不是完全没有用处的。比如,不捕率、不诉率、捕后不诉率、捕后轻刑率、捕后无罪率,虽然不能十分准确的说明什么问题,但是同一个机关、同一个部门、同一个案件承办人所办理的案件,上述指标过高,或者忽高忽低,总是能反映一些问题,尤其是同一个案件承办人办理的案件,如果经常出现捕后不诉、法院要判无罪的话,我们能不能对他办理案件的质量打个问号呢?我想是可以的。

以上就是我要说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品控问题,如果你遵守流程,又严格依法、合理释法,还不擅自枉法、滥权擅权,相关的参考指标必然不会太高,同时,类似案件也基本上能得到类似处理。

其次,我们所办理的案件必须是现有条件下能办到的最好的。

第一,保证每一个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这是我们终身向往的价值追求,但是公平正义并不是无条件的,而是受各种客观现实条件所约束。比如,一个案件被告人罪大恶极,但是苦于证据不足,你不能因为认为这个被告人罪大恶极,就因此不顾案件的证据而追诉之。又或者,案件出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还是不排除,捕还是不捕,诉还是不诉,这也不是像司法文件上规定的那样板上钉钉,这考验着每一个办案人的决断力,一个辛辛苦苦办下来的案件,就因为排除了一份证据造成案件的终结,即使不是我们检察官自己侦查的,也不是那么容易就看着侦查人员的心血付诸东流,也不愿意就眼睁睁看着这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逍遥法外。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也是需要保障的,你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过的非法证据,真的就是在追求正义吗?

第二,司法成本虽然不需要案件当事人,特别是被害人直接支付,但其实这是全社会所要支出的成本,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它的成本会分摊到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身上,因此,司法成本的投入不是漫无边际的。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要理性对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是每一个证据不足的案件都有继续侦查的空间和可能性,“疑罪从无”,有时候这个案件真的就这样没有了。

第三,要再次强调的是“在现有条件下能办到最好”。比如,我们在办案时要考虑,排除了非法证据,其他在案证据能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零口供”,其他在案证据能不能证明他有罪?被告人没有构成A罪的情况下,有没有可能构成B罪?目光在规范与事实之间往返,这不是有罪推定,而是作为一名检察官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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