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警察怎么处理
一、家庭暴力警察怎么处理
1、遭到家庭暴力应该报警,派出所出警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医院的门诊及住院治疗病例等也能够证明家庭暴力的程度。
2、根据法律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离婚的,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还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3、家庭暴力属于自诉案件,只有情节严重构成虐待才属于刑事犯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是内部矛盾,不同于其他案件,有很多家庭暴力是一时的,阶段性的,之后还是一家人,处理家庭暴力主要是调查清楚,以调解、劝说为主,必要时可以用带走、拘留等词语来平息风波。
二、对家庭暴力的处理
1、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也就是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以受到暴力侵害为由作为离婚的条件,作为法律赋予受害人的一项权利,受害让也可以不提出,法院也不能以此为由判决当事人离婚。
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申请离婚后的过错赔偿,即在离婚后可以依据《婚姻法》关于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同时受害人可直接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
4、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婚姻法》作为民事法律,不就家庭暴力行为规定单独的罪名,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通过刑法解决。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了虐待罪、故意杀人罪等,若家庭暴力符合这些罪中某一个罪的构成要件,便可以依照刑法关于该罪的规定予以处罚,受害人可以依法获得有效救助。
三、家庭暴力的原因
“家和万事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的和谐安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团结。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问题,它引起的社会危害也就越来越深广了。为什么在社会文明高度发达的21世纪仍然会存在家庭暴力?就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笔者认为既有历史和社会原因,还有相关法律制度等原因:
(一)历史原因
男权思想的封建伦理观念根深蒂固。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男人是天然的统治者、妇女和儿童应以服从为美德等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的一系列封建伦理观念由来已久,根深蒂固。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中国妇女受四种权力的压迫,这就是政权、族权、神权、夫权。在家庭中丈夫对妻子拥有权利,这种权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财产或奴隶,丈夫可以对妻子为所欲为,而妻子对丈夫只负有顺从的义务。“夫者,妻之天也”的男权思想虽然在新中国受到男女等思想的校正,但男权思想的影响还很深。在男权思想支配下,很难把妻子和小孩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看待。同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也成为施暴者恶劣行为滋生、蔓延的温床。
(二)社会原因
维权意识不高使施暴者有恃无恐。长期以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加上相当部分司法人员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不属于司法管辖范围,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长和施暴者有恃无恐的气焰。在实践中,根据《刑法》、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使其成了相关部门不管不问的真空地带。
(三)法律原因
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对滞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关于惩处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具体的制裁办法,可操作性不强。同时我国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还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家庭暴力未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司法机关就不会主动介入干预。
(四)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这些因素包括经济收入水平差别、教育水平差异、法制宣传力度不够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