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合同中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有哪些风险负担

2018年09月06日14:0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试用合同中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有哪些风险负担

随着现在促销方式的流行,不少卖家为了能和好的促销出自己的商品,会采取让买家先试用商品再决定购买的方式,这就是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又称试验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

试用买卖合同与其他买卖合同相比,具有自身明显的特殊性。主要有三点:第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从而可以检验标的物。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义务。第二,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合同法第171条中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满意,表示购买的,则合同生效。否则,合同不生效。第三,试用买卖合同与试用买卖预约合同也有较大区别同。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买受人试用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经买受人试验认可标物后买卖合同生效。而试用买卖预约合同则为预约合同,买受人试用时买卖合同并不成立,买受人经试用认可标的物后,只是产生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

在试用期间内,发生标的物毁损、灭失时,买家尚未决定是否购买标的物,此时的所有权仍然在卖家,而买家却拥有使用权,那么风险应由谁承担?对此需要了解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由我国《合同法》第142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我国风险承担的一般原则为交付主义,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移转,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我国立法采取这种做法的在于因为物在其控制之中,其有能力很好的保护物,使其不受损毁和灭失,这有助于督促占有人积极地保护标的物的安全。

所以,在试用合同的适用期间内,虽然合同只是成立但未生效,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但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在当事人对此期间的风险承担没有相应的约定时,就适用我国《合同法》交付主义的一般规则,由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阅读:

  意外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意外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案 例 何女士为xx公司的办公室职员。2008年6月何女士在公司与另一名职工A小姐发生争执,A小姐持美工刀将何女士左下颌划伤,经当地劳动部门认定,构成工伤。再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划伤造成何女士部分劳动能力丧失,何女……[更多]

  2018年度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和计算方法

  2018年度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和计算方法 一、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2.按……[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催款函怎么写?借款函范本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工伤赔偿知识排行榜
工伤赔偿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