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有哪些类型

2018年09月08日14:2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收养关系有哪些类型

收养关系的类型如下:

  一、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以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终止为标准,收养可以分为完全收养和简单收养。

  完全收养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解除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养子女间发生等同于父母与婚生子女关系。

  简单收养也称不完全收养,是指被收养人在与收养人建立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与其生父母之间仍然保持父母子女关系。

  二、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以收养人的人数的标准,将收养分为共同收养和单独收养。

  共同收养是指夫妻双方收养子女的行为。如我国《收养法》规定,夫妻不得单方收养子女。

  单独收养是指收养人为一人的收养,主要是指无配偶的收养(即独身收养)。

  三、私法收养和公法收养

  私法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实施的收养行为,它直接发生亲属关系的改变或转移。这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收养形式。

  公法收养是指国家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或社会慈善机构依法收留养育孤儿、弃儿,它不发生法律上的亲属关系转移。

  四、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以收养是否依法成立为依据,将收养分为法律收养和事实收养。

  法律收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成立的收养。

  事实收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事人以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中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收养。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

  1、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的,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

  2、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如确实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办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五、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件而产生法律效力为标准,将收养分为有效收养和无效收养。

  有效收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

  无效收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收养登记审批程序收养登记审批程序件,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收养。

  六、生前收养和遗嘱收养

  生前收养是指收养人生存在世期间收养子女建立法律拟制血亲的行为。

  遗嘱收养是指收养人利用遗嘱方式确定其养子女的行为。由于遗嘱收养侧重于继承和传宗接代,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养育和保护,各国收养法一般均采用生前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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