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内容是什么?
新<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相关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咨询电话:12333,劳动局转工伤科。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