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应酬喝酒后死亡算不算工伤?
1、案例回放
乔某是某酒店的总经理助理,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某日,乔某和总经理在该酒店宴请客户,次日被发现死于酒店房间床上。经司法鉴定,认为死者血中乙醇含量78㎎/100ml,属酒后状态,死亡时间距最后一餐1小时左右,是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及支气管,导致窒息死亡。之后不久,乔某家属向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认为,陪酒不是正常的工作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乔风死亡为非因工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
乔某家属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书。
法院认为,死者乔某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加上当天宴请客户有总经理参加,说明并不是私人请客,且餐后乔某仍在工作(酒店客房公区履行检查职责),人社局对“陪酒”的理解显属狭隘,有失偏颇,导致其在认定中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判决人社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相关行政行为。
法院判决后,人社局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但仍然认定乔某所受到的伤害为非因工受伤,第二次作出了不予认定决定书。
乔某家属无奈之下,又重新诉至某法院,请求撤销人社局的决定,并判决乔某此次死亡为工伤。
2、一审
判决:维持人社局第二次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书,
理由:除了某些特殊行业要求外,饮酒并不是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虽然乔某基于工作原因会宴请客户,但是饮酒不同于进食其他食品饮料,不是为维持生命机体正常所必需的,更不是其工作内容之一。工作中会有应酬,但饮酒与其岗位职责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乔某因饮酒导致食物逆流,窒息死亡,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另外,法院在审理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并无职权对是否属于工伤直接作出认定。
乔某家属不服,继续提出上诉。
3、二审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死者乔某因陪酒后导致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窒息死亡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乔某家属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4、再审
乔某家属认为,乔某是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身体不适而死亡,而不是人社局工伤认定中认定的饮酒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乔某此次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高院撤销原二审判决,判决乔风死亡认定为工伤。
人社局也辩称,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乔某工作职责是负责酒店日常事务管理,而酒店的工作性质决定了需要应酬客户。他与酒店总经理宴请相关客人,属正常工作应酬,应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在陪酒后因酒后食物逆流至气管和支气管而窒息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
因此最终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人社局重新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书,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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