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2018年09月13日11:32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劳动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来讲解:

  1、劳动仲裁申请时效

  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008年5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劳动纠纷诉讼时效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以下为详细解释,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参考民事诉讼时效内容: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二、劳动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般来说,举证期限为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有特殊情况的需要延长举证期限的,需要延长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是否批准由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决定。同时,当事人还可以自行约定举证期限和交换证据的时间,但也应当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逾期举证的,除逾期提供的证据可能因超越举证期限无法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外,还有可能存在该证据被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采纳作为证据的法律风险。届时,劳动仲裁机或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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