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劳动争议出现管辖权异议的解决途径
关于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但是,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二、 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归属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企业签订地、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第2条第4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三、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X
申请人因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年X月X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人民法院管辖。管辖异议申请书。理由如下:
首先,XX有限公司向贵院起诉的依据是一份签订时间为X年X月X日的所谓<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诉至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XX有限公司向贵院提供的这份<合同书>,实际上是申请人于X年X月X日交给XX有限公司,用于<钢材供应合同书>内部结算用的协议草案。该<合同书>不仅被XX有限公司篡改了时间,而且并未经过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实际上并未生效。 因此对于上述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的条款因合同未生效而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的纠纷应当适用双方于X年X月X日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中争端解决的条款。
其次,申请人与XX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8条约定: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还不能解决,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由上述约定可以看出,双方只是约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对具体的管辖法院做出约定。
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第3条约定: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该条实际上确定了双方签订的<建筑钢筋供应合同>采用的是送货方式,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货物送达地,也即申请人工程现场所在地,而非原告XX有限公司所在地。 因此,XX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XX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