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实体规定
一、开除、除名、辞退
开除是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最高行政处分,其他五种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另一类行政处分:降级,如涉及降低工资而引发争议,可以受理。
除名、辞退是一种处理而不是处分,除名针对的是企业职工的旷工行为的;辞退是对违纪职工作出的处理。这两类处理,都规定了对违纪职工的教育程序。
二、工资争议
主要是指拖欠工资争议和克扣工资争议。
三、培训争议
主要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因培训发生的争议,比较多的涉及培训费赔偿问题。
四、保险争议
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争议。
五、履行劳动合同争议
这类争议分为:签订劳动合同争议、变更劳动合同争议、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终止劳动合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