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著作权的归属上是否有其特性?

2018年09月21日10:5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数据库著作权的归属上是否有其特性?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汇编,不论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保护。”也就是说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只要在组成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就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数据库是按照特定的顺序或方法排列,并具有相互联系的数据信息的集合体,离开组成数据库的信息材料,就无法形成数据库,因此数据库的权利人的制作数据库时要经信息材料的著作权人的同意。

1.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著作权法对数据库保护的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它所选择或编排的内容。因此,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

2.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是两个独立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对数据库中信息的具体安排、检索都由数据库应用程序进行,提供创造性的安排、检索功能的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著作权。

3.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已扩大到包括以非著作权材料为内容的所有的数据库。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明确将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包括以“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为内容的所有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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