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房产怎么分配
一、农村案件逐年增多的原因
由于农村相比较城市而言存在经济发展落后、乡里关系复杂、风俗习惯众多、以及文化程度、思维方式等的不同,使得离婚案件有着其不同于城市离婚的独有特点,只有准确把握了农村离婚案件的特点,才能有针对性的解决有关问题。
目前造成农村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如下:
1、当事人知识水平低、自身婚姻观出现偏差,“闪婚闪离”成为了一种风气
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快速的,经济发展带动了更多的人远离故土外出打工,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加入到了父辈外出务工的行列中,尤其是“80”后民工已经逐渐成为了城市建设的主力军,他们很多人或由于家庭贫穷,无力上学;或由于厌恶学习;或由于别的原因而过早的辍学。
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打工族文化水平普遍比较低,很容易迷失自我,当他们从农村来到城市,很多人在思想上会出现传统与现代的激烈角逐,面对流光溢彩的城市生活,他们中的一部分会颠覆传统,将骨子中的传统深深掩埋,追求现代社会带给他们的一些精神享受,这其中就包括了婚姻观。 对待婚姻他们已经没有了上辈人的那种严谨态度,视婚姻如儿戏,试婚成为一种时尚,仓促而又仓促离婚,“闪婚闪离”已经成为了当今时代婚姻观的一种代称。 现在的年轻人没有了父辈的那种包容性和家庭担当感,两口子的一句气话可以对簿公堂,成为离婚的理由,婚姻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成为了感情的坟墓,他们想要的那种幸福感随着成家立业而湮灭,经不起外面社会的种种诱惑,离婚成了必然。
2、两地分居引发夫妻心里隔阂和家庭暴力上升,第三者插足不可忽视
在打工队伍中,很多夫妇要么在两地工作,要么就是一方在外打工,另一方在家生活,长期的两地分居使他们在心理上产生隔阂,过少的沟通交流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多的障碍,这在当初没有外出打工前是不存在的现象。
打工带来的两地分居,造成感情上的空虚,也让一些不甘独自生活的年轻人有了红杏出墙的做法,第三者插足已成为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和家庭稳定。
3、农村人口法制观念相对淡漠
我国《婚姻法》在农村普及率仍然不是很高,不管是夫妻双方还是各自的家庭成员,对法律规定的相互包容,相互理解以及相互忠诚义务依然不能很好的贯彻落实。
4、社会风气不良成为离婚率高的一大诱因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国际地位大大提升,农村发展日新月异,情与理的相互碰撞,使很多人重利忘义,产生了扭曲的金钱观和享乐主义。
不良社会风气,如家庭责任感的淡漠,道德沦丧,以及重婚等等社会现象层出不穷,很多人已经不愿意向他们父辈那样靠自己双手诚实劳作来养家糊口,而更多的是追求安逸的精神享受。不良的社会风气诱使他们产生不正确的人生观和婚姻观,对离婚持一种无所谓的态度。
二、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难点
伴随着上述农村离婚案件中存在的原因及特点,随之产生的便是法官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的一些具体困难,根据笔者在法庭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难点:
1、诉讼中矛盾双方情绪很难控制
离婚案件在农村被看作一个家庭的大事,往往会引起亲朋好友甚至一个家族人员参与其中。在开庭过程中经常会看到当事人在法庭内开庭,而庭外却围满了一大堆熟人,特别是有些人没有法制观念,不遵守法庭纪律,打断法庭正常庭审秩序,严重者甚至撕扯法官,在开庭审理期间殴打对方当事人。
在处理这些情况时如果法官无力掌控正常的庭审程序就会伤害到法律的尊严甚至无法进行正常的庭审,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一开庭便就意味着离婚,对诉讼活动极为不配合,不仅造成送达难,就是送达后,当事人要么不出庭,要么就是冲击法庭。 这些错误观念使大家对国家的离婚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误解,而且给法官办案带来了一定的阻力,有些当事人认为法官违法办案,为了消除当事人的误解,法官还要进一步作普法工作,安抚情绪,对婚姻法的一些制度进行宣讲,无形中增加了办案的工作量。
2、调解工作难度较大
相对城镇居民而言,农村人口有限,对一些法律常识和法律制度缺乏认识,即使法律知识有所耳闻,也经常片面理解,这就导致了法官与当事人的沟通方面有一定的困难,给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带来了难度,法官不但要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3、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
3、很多农村离婚案件在依法分割财产时,都会遇到一定的麻烦。由于农村人口基本都是靠种地来作为家庭收入的主要经济来源,所以在分割财产时,主要对经济作物的收入和修缮的民房进行处理,这给法官带来了知识和技术上的考验,很多情况下要靠估价来折抵分割财产。
4、结案后遗症增多
笔者曾参与处理一起离婚案件,判决男方不准跟女方离婚,在判决书生效后,男方为了表示不满,将女方的手镯带走。女方来到法庭后要求法官帮助其要回自己财物,这无形中增加了法官办案的内容。和其他案件类型如经济纠纷的即时履行性相比,婚姻案件往往在结案以后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法官注意,比如共同时的处理,孩子的给付等等。
这些问题虽然已经不是办案法官职责内的工作,但是当事人面对这些问题还是会找法官进行协调、咨询,这就需要法官有很大的工作热情去解决这些问题,以防止双方矛盾激化。
三、对审理农村离婚案件的几点建议
1、充分发挥基层村组以及人民调解员和陪审员的调解作用
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村民自治组织,担负着管理辖区村民日常各种事宜的任务。村组班子领导成员一般都是由在本地具有着一定名望和地位的人员组成,他们对一方的治安和发展起着协调和促进的作用。
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一定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和人民陪审员,以及政府调解员的作用,对一些争议性比较大,矛盾比较尖锐的离婚案件邀请他们参与其中,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调处,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减少离婚纠纷的发生。 司法实践表明由村委会或者人民调解员介入的离婚案件往往解决起来更加顺利,且能够将矛盾降到最低程度,社会效果更好。
2、法官严格把握自由裁量权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对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当中,所以法官必须重视调解手段,“能调则调”,对一些实在没有调解必要的案件则“当判则判”,总的原则是“调判结合”。法院是解决婚姻纠纷的最后途径,法院一旦判决离婚,一个家庭会因此解体。
因此,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中,应谨慎行使裁判权,全面考虑农村婚姻的特点,认真审查、仔细研究,查明双方离婚的真正原因,正确理解和把握《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多种方式、多种途径,多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则应及时公正处理,对仍有和好可能性的案件则尽量促和。
3、熟知乡规民约,审理方式应灵活多样
农村特殊的地域,造就了中国是一个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如何准确的审理一件离婚案件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大考验,这不仅需要法官具有精湛的业务素养,熟悉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的学术知识,还需要基层法官熟知乡规民约,对民间婚礼和一些风俗习惯进行了解,比如在处理陪嫁物时。
有的地方是男方将陪嫁物买好后,提前送到女方家,到了迎娶当天再由女方带过来,这与真正意义上由女方自筹陪嫁物是相反的,所以在返还陪嫁物时,就不能一概而论的认为是女方的财产。熟识乡规民约能给法官办案减少很多麻烦,因此必须掌握。
四、农村房屋离婚时怎么分割
目前,我国对农村房地产权和城市房地产权实行二元制的管理体制。即农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国家对农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记制度,城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城市居民对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权,国家并建立了房地产权行政登记机关对之进行登记。农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权的分割可以参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办法。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
对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双方没有相反的约定,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属于婚前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债务由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
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4、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双方结婚前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建造该房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结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双方结婚后,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居住使用的,这样的房屋视为夫妻双方的家庭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
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