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费用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理由有二:
(一)根据交强险的立法原意分析
在当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般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但是,从交强险的立法原意来看,其保护的核心利益是不特定的事故第三者受害人,其订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事故受害人迅速、直接获得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障而此类诉讼的提起。正是因为保险公司怠于行使人身损害赔偿义务,因此,作为对违背立法原意的惩罚,理应由保险公司对诉讼费承担。
(二)《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做出了相应规定
与此同时,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也做了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该法条的适用效力显然优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费用,法院通常判决由保险公司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