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义务范围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义务范围包括:
一、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安全:
1、监护人的职责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
2、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二、对子女进行管理教育:
1、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
3、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4、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
5、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
6、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7、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
8、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9、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三、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父母或者父母丧失了监护能力,要依法明确其他有监护能力和监护系件的人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员负有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