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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律协公布“律师带斧头开庭”事件调查结果:不予处罚!

2018年09月29日17:50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泉州市律师协会文件

泉律〔2018〕20号


泉州市律师协会关于对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龚延禄、伍曼琳律师携带斧头参与庭审一案的通报

2018年9月18日中午,市律师协会收到石狮市人民法院抄送的司法建议书(狮法建(2018)1号,主送石狮市司法局)。

该司法建议书认定,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延禄,伍曼琳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未经法庭许可,擅自将一把自行购买的斧头藏匿于袋内带至法庭并于举证环节当庭展示。庭审结束后,龚延禄还持该斧头从被告人王某某身旁走过,危害法庭安全,情节严重,违反《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龚延禄、伍曼琳各罚款人民币500元”,建议依法予以处罚。

9月18日晚,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泉法新闻今日头条中刊载《擅自携带斧头参与庭审,这俩律师想干嘛?!》一文,该文未写出事件原委,不提及律师携带斧头是用于举证环节作为辅助证据当庭展示,当即引发舆论关注,众多新闻媒体纷纷转载,律师行业议论纷纷。

9月19日下午,石狮市人民法院向福建博广律师所送达了罚款决定书((2018)闽0581刑初949号),事实认定和处罚结果与上述司法建议书一致。

舆情发生后,市律协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应急工作组,由市律协会长担任组长,负责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及时向当事律师了解情况,加强与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

9月19日,派员到石狮市人民法院复印庭审记录,向两名承办法官了解情况,现场查看该案庭审的第十一审判庭,调取了石狮市司法局对当事律师的调查笔录,并紧急召开市律协“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会议,听取当事律师的情况介绍,对事件性质、司法建议书的合理性、处置意见等展开深入讨论。

9月20日下午,观看了石狮市人民法院当日提交给石狮市司法局的庭审现场录像。

9月25日,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领导当面沟通。

9月27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删除了上述公众号文章。现就调查的事实通报如下:

 

经查:

9月12日上午9时10分,石狮市人民法院于该院第十一法庭第三次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龚延禄、伍曼琳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龚延禄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携带一把与本案作案工具同款且有橡胶封刃的斧头,置入袋内带入法庭,在庭上作为辅助证据展示,法庭组织对该斧头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庭审结束后,龚延禄律师走向审判席,欲将斧头呈递审判长,审判长询问其是如何通过安检将斧头带进法庭,并让其将斧头提交至该院一楼材料收转中心。

在审判长询问龚延禄律师期间,被告人被反手佩戴戒具、由法警押离第十一审判庭。

在被告人离开法庭后,龚延禄律师才返回辩护席。

调查未发现司法建议书和罚款决定书所述龚延禄律师持斧头从被告人身旁走过的情况。

此外,伍曼琳律师并未携带斧头进入法庭,庭审中也未触碰过斧头。

 

本会认为,伍曼琳律师参与法庭审理的行为,未发现实施违反法律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法不应予以处罚。

龚延禄律师未经法庭许可携带斧头进入法庭的行为违反了《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应予以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作出深刻检讨,但其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法庭未对作案斧头进行实物证据举证质证情况下,为了证明被告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将购买的同款式斧头作为辅助证据带入法庭,并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举证质证,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协助法庭查清案情,且从庭审过程到被告人被带高审判庭期间,该把斧头自始至终处于其实际控制下,庭审后其也未持斧头从被告人身旁走过,因此,其行为尚不构成司法建议书所述“危害法庭安全,情节严重”,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亦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规定,依法不应予处罚。

希望全市各律师事务所要吸取教训,加强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教育广大律师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泉州市律师协会

2018年9月27日

抄送:石狮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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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泉州市律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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