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会计对象是什么
一、破产会计
破产会计与正常经营会计的显著不同,就企业破产的程序而言,属于法律范畴;但就其内容而论,则主要是会计管理问题。
二、破产会计对象
从破产程序中不难看出,企业破产过程主要包括和解整顿与破产清算两个阶段,涉及债务人(即和解整顿企业或破产清算企业,下同)、债权人(体现为债权人会议)、清算人(体现为企业破产清算组)三方面主要关系人。在和解整顿期间,债务人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照常进行资金循环和周转,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其次,在破产清算期初,清算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为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应对有利于债权人的在产品再加工、某些合同的继续履行等作出肯定的决策,其依据在于:在产品再加工或合同履行的净收益必须大于在产品立即出售的收入或因解除合同而付给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额,在产品的再加工与合同的履行中,自然会产生以货币资金购置原材料、支付工资、在产品形成产成品,从而形成资金形态之间的转化。
第三、在产品继续加工,合同继续履行后,清算人应变现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实现实物向货币的转化。很显然,破产清算期间的资金运动是客观存在的,但这里的资金运动不能形成资金周转,而具有单纯的、一次性、终级化的特点。破产企业的这种独特的资金运动,构成了破产会计管理的研究对象,努力加速破产资金运动,最大限度地提高债权人的受债比例,是破产会计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从而形成了其独特的会计目标。
三、目标
企业破产过程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三个方面。
债务人会计的主要工作在于拟定和解协议草案与企业整顿方案,向人民法院编报债权债务清册和财务情况说明书,进行和解整顿期间的会计核算,向债权人会议定期提供企业整顿的会计信息,进行整顿期间的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控制和财务分析,提高债权人债权受偿比例,促进和解协议的实现,摆脱破产宣告之厄运。
清算人会计的主要工作在于进行破产企业延续加工业务的会计管理,界定、估价、变现破产财产,清偿各项债务,努力增大财产变现价值,及时向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报告清算工作进展情况等。债权人会计的主要工作在于审查和解整顿企业的和解协议与整顿方案,监督其实施进展情况,提示和纠正债务人的不合理甚至有损债权人利益的经济行为;其次是审查清算人的清算计划,监督其清算计划的执行情况,审核破产费用开支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评判财产估价与变现的科学性、合理性,评价偿债顺序的合法性,切实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破产会计由债务人会计、清算人会计和债权人会计三位一体所构成,尽管各自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不尽相同,但其目标集中体现在增大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比例、维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这是与正常企业会计目标的根本区别所在,进而构成了其独特的会计目标:
1.及时、客观、真实地向有关方面提供破产会计信息;
2.科学进行破产会计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与分析;
3.保护债务人财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财产的变现价值;
4.监督破产程序实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大债权人的债权受债比例),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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