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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房承租人?公租房承租人变更该如何做?

2018年10月26日10:38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什么是公房承租人?公租房承租人变更该如何做?

公房包括居住房屋和公有非居住房屋,公房承租则是历史背景下的产物,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在拆迁过程和其他公房承租人变更的过程中,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十分重要也十分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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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房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指的是与公房的所有权人或代管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取得公房租赁凭证的承租人。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需满足的条件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

怎样办理户名变更?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公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公房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如果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当承租人死亡后,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

(一)原承租人的配偶;

(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

(三)原承租人的父母;

(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承租人全家户口迁离本市、全家出国(境)定居,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出,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全家出国(境)定居的,应当同时按规定调整租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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