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治新闻 > 法治评论 >

法院如何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

2018年10月30日09:19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法院如何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事实?

一、案情简介

原告:饶某,被告:易某

原、被告于2005年11月在国内自行相识恋爱,之后每月见面一至两次。被告曾经为原告申请日本留学未能成功。2007年4月23日,双方在国内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辞去工作到国内上海与原告共同生活。之后双方因原告再次赴日本留学事宜和在国内购房以及原告工作问题产生了分歧。2008年夏天,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原告从家中搬离,2009年1月搬回。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二、各方观点

(一)原告饶某观点

饶某认为,原、被告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女方婚前未经深刻了解而仓促结婚,婚后因为性格、爱好、文化以及年龄差距较大,双方很少交流,经常一、两周不说话,导致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曾提出外出工作、上海购房以及到日本留学等事,均遭到被告的反对,双方为此不断争吵。特别是被告经常酗酒,并且经常侵犯原告的性自由,强迫性行为。2008年夏天双方吵架后原告已经搬出双方的住处,双方已经分居很久,虽然之后搬回,但是很快发现双方的感情依旧无法修补,现原告认为双方已经无法继续生活,婚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被告易某观点

被告认为,双方相识后经过一年半的恋爱才登记结婚,婚前基础牢固,被告曾经按照原告要求为其申请日本留学,只是因为日本法务部门拒绝才未成功。被告原在日本工作,为了原告才来上海工作至今,并且每月给原告四万人民币作为生活费。目前不同意原告去日本留学的原因是自己年龄已大,不能频繁更换工作。婚后不同意原告买房系因为房价偏高,投资房产风险太大,且公司已经免费提供住房居住,且被告在日本也有房产,被告认为,双方共同生活已有七年,感情深厚,自己又是再婚,很珍惜这份婚姻,虽然2008年双方吵架原告搬出房子,但是2009年1月原告已经搬回来与其同住,双方感情状况很好,目前不属于分居,故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三)法院观点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具备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础,结婚也已七年,当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共同珍惜,不轻易放弃。婚后,双方虽产生矛盾,但主要因琐事及沟通不畅所致,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若双方加强沟通,妥善冷静处理并换位思考,则当前夫妻感情危机是可以化解的,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鉴于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点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虽然2008年夏天原告就已经搬出双方的住处与被告分居,但是由于2009年1月原告又搬回了住处,双方分居期间发生了中断,故法院没有据此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破裂,故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请。类似的案例我们也会遇到很多,甚至有人认为,只要双方分居满两年双方就自动解除婚姻,无需法院判决。还有人认为,只要双方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一定判决离婚。其实这统统都是对《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误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此是如何做出判断的呢?下面我们就来一一分析:

1、《婚姻法》规定分居两年系因感情不好,而非其他客观原因。

前面我们提到,很多人似乎都认为只要双方分居满两年就一定会得到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但是请注意,《婚姻法》里所规定的分居满两年唯一的设定条件是“因感情不和”,也就是说只有因为感情不和所导致的分居才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法定条件。

从客观上来说,分居两年只是一种状态,但是这种客观状态的存在不一定必然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比如夫妻一方去国外留学两年,在此期间双方以邮件、微信、短信、电话、视频等多种沟通方式加以沟通,此种分居两年的状态就不一定会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如果夫妻一方以此作为理由提出离婚诉讼,势必也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由此笔者认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点其实是在“因感情不和”五个字,而并非“分居满两年”。后者只是法院判断前者程度深浅的一种手段。比如我国香港地区对此也有类似规定“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以前已连续分居达到一年的,而且被告同意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在申请离婚以前已连续分居两年,法院都可依此作出离婚命令。”这里所说的连续分居两年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离婚,而不是一方申请的情形。

由此不难看出,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唯一条件仍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至于分居期间的长短只是法院判断感情破裂程度的一种依据,故当然也就不会存在很多人所说的“只要分居满两年就自动离婚”或“只要分居满两年法院就一定判决离婚”的说法了。

2、分居期间被中断,同居后再次分居的,分居期间重新计算。

我国现阶段法律对于分居是否中止中断是没有规定的,我国《婚姻法》也没有设立分居制度。从本文当中的案例可以看出,当初饶某与易某两人分居系饶某认为双方感情破裂,但2009年双方再次同居。可见,感情的变化是随着诸多不确定因素而会有所改变的。从法律上来说,分居可能导致的两种结果只有一种发生法律效力,即分居后再次和好如初,或分居后解除婚约关系。两种虽然都导致分居关系的终止,但是结果却不尽相同。《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是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主要标准,但是如果分居期间,其中一方为了感情的复合作出努力,且另一方也表示接受,或者另外一方放弃了离婚的要求而愿意重新生活在一起,那么由此导致的分居就应当终止。如若双方他日因感情不和再次分居,那么分居期间就应当从第二次分居时作为起算时间重新计算。

3、“同房不同床”司法实践中举证难,要有其他证据佐证。

实践生活中,夫妻双方感情不合的表现方式有很多种,其中“分床但不分房”就是其中最为普遍的表现形式。由于国内房产价格居高不下,一线城市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套住房的情形比较普遍。在双方感情不和尤其是协商不成诉讼离婚的阶段,基于诉讼策略的需要,一方为了争取到房子的所有权,通常状况下都会选择“霸占”着房屋,但是双方毕竟已经失去了同住在一起的感情基础,所以就会出现我们前面讲到的“同房不同床”的情形发生。

诚然,分居本身并不是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的标准,但毕竟《婚姻法》三十二条所列举的感情破裂情形日常生活中较少见,如赌博、吸毒或者重婚,那么分居两年则无疑成为了双方感情破裂最重要的表现形式。然而,夫妻双方同住一个屋檐下,彼此之间的生活相对于外人来说比较私密,不能够被他人所常见,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为了诉讼策略的着想而表达不同意离婚的态度,同时庭审中不承认双方“分床不分房”,一方要为此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确实比较困难,法院也无法作出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判断。

而且我国《婚姻法》没有设立分居制度,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签署《分居协议》的情形也是非常少见,且在双方感情破裂当下要求另一方与其签署《分居协议》也是不具有现实意义的。毕竟只要双方都愿意离婚,可以在民政局几个小时内就办理好离婚手续,这是我国与其他设立分居制度的国家有些许不同的地方。

四、学界观点

前文我们讲到,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又重新在一起生活视为分居期间的终止,但是我们不难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双方分居期间再次发生性关系但并没有共同生活的行为对此如何该做出判断,司法界对此也是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分居期间再次发生性行为也应视为分居期间的终止,双方分居期间应重新起算。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夫妻之间发生性行为是以有感情作为前提和基础,这与我们的传统观念一夫一妻制以及夫妻之间应当负忠实义务相一致。婚约关系是一种复合关系,不仅包含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更是涉及到了两个原本不相干的家庭的社会关系。双方在分居期间再次发生性关系定与这些因素分不开。所以,一旦双方在分居期间再次发生性行为就足以说明双方有和好如初的意愿,基于此就应当认定感情和好,而不应当以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论感情和好的可能性。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分居期间再次发生性行为而未在一起共同生活不能简单地视为分居期间的终止,而应视双方是否具有重归于好的意愿做具体区分。我国近年来居高不下的离婚率能够看出“谈离婚色变”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人们对于离婚的包容度也有了前所未有的提高,相应的人们对于婚姻的敬畏感已经较我们的上一代人降低。对于婚前性行为绝大多数人也持赞成的态度,甚至不乏一些年轻人将不以感情为基础的性行为作为一种时尚标榜自己。在这种情况之下,由于某些偶尔因素双方再次发生了性行为就不应当简单地视为分居期间的终止,而应视为双方是否具有和好的意思表示做判断。而这种判断在某种程度上要依赖庭审中另一方的态度进行衡量。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如果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仅仅是出于生理上的需求而再次发生了性行为,不应当必然的导致分居期间的终止,是否构成分居期间的终止还要看庭审中法官对于双方感情破裂程度的把握,以及法官的审判经验和对该项规定的理解。但是不同法官的生活背景不一样,对此做出的判断也可能不尽相同,所以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也无可厚非的。

五、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帮网公众号

  相关阅读:

  「法帮说法」分居离婚程序

  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一、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更多]

  「法帮说法」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一、抚养费的法律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更多]

  「法帮说法」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法帮说法」如何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以下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分居的事实: 1、夫妻分居一方可能在外居住,那么需要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2、有的夫妻之间会订立分居协议,当然这个协议必须要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要对方承认,才能算作是分居的证明; 3、……[更多]

  「法帮说法」分居期间借的钱谁来还?

  「法帮说法」分居期间借的钱谁来还? 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帮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夫妻分居后,若是一方或者双方用于共同生产或者生活的债务还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若是一方没有经过对方……[更多]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新闻首页头条推荐: 打击“挂床”骗医保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推荐律师
新闻排行榜
立法律界评论时讯
视频推荐
视觉焦点
每日推荐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