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商标被抢注情形有哪些
1、抢注未注册商标
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公告期3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我国商标法未赋予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任何排他权,在某种商标未注册而有使用的情形,该使用人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或先申请注册。只有在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与未使用人同日申请注册时,根据我国商标使用和申请注册的现状,照顾使用在先的申请人,使之能获准注册。这个范围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进行申请注册,不得违反在先申请原则。
2、抢注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是经国家法律确定的权利,但受到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地域性决定了一个商标在某一个或几个特定国家地区获得保护,在注册国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则不能获得保护。这就可能使甲在丙国将A商标在B种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如甲未在丁国为同样的申请注册,则可能会有乙将A商标或近似A商标的商标在B种或类似B种的商品或服务上,在丁国申请注册或先于甲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虽然此种抢先注册商标的行为在道德上似有可议之处,但在法律上该注册并无不当。
3、抢注驰名商标抢注驰名商标比抢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己注册的非驰名商标更复杂。驰名商标在他国或地区被他人抢先注册后,该驰名商标的原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能否在该国或地区获得保护,最终完全取决于被请求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主管机关根据其本国的法律认定。认为他人的抢先注册正当的,原商标所有人将在其辖区内失去该商标的所有权,不能得到保护;反之,如认为注册不正当的,则能获得保护。
4、抢注其他在先权利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就是权利冲突问题,一些在后权利人利用法律的空隙,恶意将他人已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着作权等其他权利注册为商标。
二、如何防止商标被抢注
1、及时申请注册企业商标
企业要有超前的品牌意识,在使用商标之前或使用同时就应申请商标注册,提前保护自己的品牌,防止被抢注。然而,国内企业很少能及时申请,甚至很多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也未注册。如哈尔滨“正阳河”酱油,因为没有注册商标,结果被人抢注,最后仅赎回商标就花了50万元。真可谓得不偿失。另外,企业应及时续展注册商标,往往有一些职业注标人抓住企业没有及时续展商标的失误,申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致使企业费时费力甚至几经周折才能复得自己的金字招牌。
2、要战略性进行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是“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而一件商标可以在几十类商品申请注册,对于一家持续发展的企业来说,仅仅在一类商品上申请是远远不够的。如“汇源”商标,在成立之初仅在“果汁、饮料”商品上进行注册,经过十几年发展,汇源生产和销售400多种产品,并远销美欧。但在汇源扩大经营规模后扩展申请注册商标时,才发现“汇源”商标在其它商品类别早已被他人抢注,为此给汇源付出了巨大损失。因此,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应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注册,即多类注册,对商标抢注进行有效防御。
3、商标异议要适时充分。
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若企业认为系其已使用的商标,应在三个月公告期限内提出商标异议。企业提出异议时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且涉案商标系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三、如何有效打击商标侵权行为?
打击侵权行为的关键所在:
第一、周密调查、全面搜集证据材料是打击侵权行为并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在进行调查时,应充分利用各种调查资源,尤其是当地的兼职调查员,并采取多种灵活的调查形式,以取得隐蔽、深入、准确的调查效果。调查中尤其要获取下列要素的准确信息:侵权行为人,侵权具体形式,侵权商品的数量,侵权行为(或侵权商品)的准确发生地点。需搜集的证据包括:
1、被侵权人在先权力证明(包括商标注册证等)
2、被侵权人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证明(如发票等)
第二,客观分析调查情报、证据材料,并结合权利人的主观倾向,选择切实可行的维权途径,这是打击侵权行为的重要中间环节。一般来说,针对侵权性质明确,侵权商品容易匿藏转移,对侵权人提起诉讼价值不大的侵权案件,可适用行政查处程序。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对于侵权人实力较强,侵权行为和侵权商品销量易于举证,可考虑索赔的的案件,可适用诉讼程序。使用诉讼程序的优势在于,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侵权人提出索赔。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耗费的时间较常。
第三,制作投诉书、起诉书并向相应机关递交,请求对侵权行为实施打击。这是打击侵权行为中最重要的步骤。投诉书(起诉书)的制作水平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成败。对证据材料的组织,对侵权行为的论证分析以及投诉请求的合理性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与相应执法机关的良好沟通渠道和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配合行动是获取案件成功的重要因素。
第四,迅速、有效、低成本地打击侵权行为是衡量维权行为是否获得成功的标准。迅速,是防止侵权行为蔓延,避免权利人合法权益持续受损所必需的。有效,是指维权行动应使侵权人受到严重打击,侵权行为受到遏制甚至消灭,以此称之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