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程序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当事人违反有关保险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当依法查处,并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限制业务范围;
(5)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6)责令停业整顿;
(7)吊销业务许可证;
(8)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9)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或者吊销资格证书;
(10)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11)禁止进入保险业;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案件审理后,根据案件有关情况应提出哪些处理意见
(1)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者主要证据不足的,退回案件调查部门补充调查;
(2)不构成行政违法的,不予处罚;
(3)虽构成行政违法但情节轻微可不予行政处罚,需要采取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交由案件调查部门处理;
(4)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提出处罚意见;
(5)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及作出决定的日期。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