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
(一)调查人员应当在作出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二)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①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其理由、依据;
③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④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听证组织机关的名称。
(三)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持号邮寄等方式送达。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执法单位书面提出听证要求;以挂号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时的邮戳日期为准。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规定期限的,执法单位应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听证要求之日3日内,书面告知不举行听证,并说明理由。
二、2018年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案例
案例一:2018年7月13日,在临夏州环境保护局会议室,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社记者、相关执法者和企业代表参加,一场全州环保系统首例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听证会正在进行。它既是检验环保部门公平、公正执法的平台,又为企业提供了接受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为自己合法权益进行申辩的机会。
案例二:环保处罚有异议 听证会上来辩论 区环保局举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2018年7月份,区环保局举行了一场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依照案件当事人——重庆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就其涉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和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三、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设定和实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