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权取得的条件有哪些?
商标权取得的条件:
(1)商标标识的设计必须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要素中的一种或几种构成。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3)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不相同或不相近似。
(4)不属于商标法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范围。
(5)应依法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未经注册,其使用人不得取得商标权。
二、商标权的内容是什么?
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权,商标权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禁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使用权、商标续展权。
1、商标专用权
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取得合法利益的权利(商标法第51条)。
2、商标禁用权
商标禁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混同的商标的权利(商标法第52条第1款)。
3、商标转让权
商标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商标法第39条)。
4、商标许可使用权
商标许可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据法律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法第40条)。
5、商标续展权
商标续展权是指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届满时,商标权人有依法定程序延展其已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权利(商标法第40条)。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哪些?
商标权取得的原则有:
(1)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
(2)先申请原则
人民法院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主要遵循哪些制度和原则
第一,在管辖问题上,除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少数基层人民法院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全部由中级或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因此,只有上述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第二,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被动认定的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做出认定。所谓“需要”,是指当事人有关制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建立在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作为审理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来看待的,当事人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请求,其性质是要求法院查明事实,不构成单独的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四,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实行个案认定原则,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的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该裁判文书所涉及的个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如果涉案商标曾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且对方当事人认可该商标在本案可以继续作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审查,直接将其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人民法院才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再次审查作出该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提出不认可驰名商标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最初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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