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条件

2018年11月19日14:55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条件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诉人必须是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

  二、申请仲裁的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

  如果不是劳动争议,而是民事、经济纠纷,或者是劳动保障行政纠纷,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有以下几个情况: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的确定可以按以下的几个原则来区分:

  (一)一般地域管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县、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二)特殊地域管辖

  铁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区的企业和联合企业内发生劳动争议,就不宜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而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级别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五、有明确的被诉人和具体的仲裁请求及事实依据;

  六、除非遇到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仲裁必须在规定的时效内;

  如果过了时效申请,就丧失了胜诉权,即证据充分胜诉把握很大的一个案子,因超过仲裁时效,就丧失了胜诉权。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即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还有一个特殊的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

  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交书面申诉书的,可以口头申诉,并在书记员记录的申诉书中签字确认。

  申诉书中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争议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具体可见劳动仲裁委制定的申诉书表格,依项填写即可);

  (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具体填写方式同上);

  (三)仲裁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所附证据名称、证人姓名和住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只有符合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案件,才能顺利开展劳动争议仲裁。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条件,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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