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费怎么算
一、行政赔偿案件诉讼费怎么算
行政赔偿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二、受理行政赔偿案件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不予赔偿的规定:
(一)与行使司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过复议的行政赔偿案件应当如何确定被告
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有些规则又不尽相同。前者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后者规定,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两个法律确定被告的规则是相同的。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分为两种情况:(1)复议决定没有加重受害人的损害;(2)复议决定加重了受害人的损害。如果把两个法律的规定结合起来使用就会出现这样的矛盾;在前一种情况下,复议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但是应当作为被告;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不需作被告,但应当履行赔偿义务。在后一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作被告,但它只对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但它无权作为行政赔偿诉讼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上,这种冲突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冲突。行政诉讼法为一般法律规范,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特别法律规范。法院在审理复议决定加重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时,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精神,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
相关阅读:
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为几年
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为几年 一、行政赔偿诉讼时效为几年 诉讼时效问题应该大致区分为3种情形,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案件时效。接下来重点介绍行政案件赔偿。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更多]
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一、行政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