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证据收集
一、抢夺尽早封存病历
病历应当是病情展开的真实记载,应当是供认医疗单位医治办法是不是正确、有无医疗差错的重要根据,在司法审判中也应当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但是根据中国有关法规,发生医疗纠纷后,由做为一方当事人的医疗单位担任保管病历,且制止患者和宗族查阅,这是一条非常不合理的规矩(其时一些医疗单位接受律师查阅)。对此,患者及宗族表明极为满,常常怀疑医疗单位篡改病历内容(事实上这种表象确实存在),医疗不单位也常常因此蒙受“不白之冤”。
因此,为体现法令的公平,避免发生不必要的误解,主张在怀疑有医疗事故可以时,患者及宗族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提出封存病历的需要。虽然病历封存后,患者仍无法看到病历内容,但已基天分保证医疗单位无法篡改病历,使病历起到其应有的效果。
二、及时需要尸检以查明死因
尸检的重要意义在于可为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供应直接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置办法》第十条规矩,凡发生医疗事故或工作、临床诊断不能明晰去世缘由的,在有条件的当地有必要进行尸检。如因任何一方拒绝或推迟尸检、影响对死因的判守时,由拒绝或推迟的一方担任。因此,当医疗位单奉告患者死因不明或宗族怀疑患者去世缘由时,宗族应及时(最好在死后48小时内)向医疗单位提出尸检的需要,医疗单位依法有必要接受其恳求。请格外留心,有时医疗单位可以出于某种“善意”而劝说宗族不要进行尸检。此刻,主张宗族应坚持其尸检需要,避免往后两边就死因发生争议时无法进行判定。另外,为体现尸检效果的公平性和可靠性,在有条件的当地,宗族可申请当地法医参与尸检,一起需要该医疗单位予以躲避。
三、留心收集证人证言
实践中,患者和医疗单位常常就医疗单位是不是实施了或未实施某一行生为发争议。但是,医疗单位通常提出患者的叙说不真实,与病历记载不一致,而根据病历记载,医疗单位是没有差错的。在这种情况下,若患者不能提出其他根据,则其需要或主张难以得到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法院的接受。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的一项重要办法,即是收集晓得事实真相者的证言,即证人证言。因此,当患者和宗族怀疑医治疑问且医疗单位有可以予以否定时,则应留心记载其时在场者或晓得情况者(如同病房的患者)的名字、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联系办法,既可其时进行取证,也可往后再进行调查取证。
四、其他根据的收集
若怀疑患者的不良情况可以是因为输液、输血、打针或服药等所造成的时,患者及宗族可需要立即对现场的有关什物进行封存保留,以备进一步查验。但是,这一看似简略的环节通常被慌张的宗族所忽略,比及往后想起时已无法弥补。对此,患者及宗族应给予满足的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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