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医疗事故的证明责任?
1、对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患者一方起诉时无论是否以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作为诉由,均需就双方存在实际医疗服务关系、实际损害后果和实际损失等应由原告证明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确属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举证责任一般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分配,即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医疗常规,或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也可以由患者一方举证证明。
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证明医疗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唯一依据,还可以通过进行有关医疗过错的、当庭举证质证等其他方式证明存在医疗过错和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对于非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5、当事人一方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原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无法进行医疗鉴定或者鉴定结论不真实、存在疑问等情形,从而使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者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6、病历确有涂改但一方当事人主张该涂改并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的,提出该主张的当事人应对涂改不影响病历实质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咨询专家等方法加以认定。
7、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举证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1、医患双方在诉讼前自行达成或者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反悔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2、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构成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至第52条的规定处理。
如果患者一方有证据证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赔偿明显不足以弥补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增加赔偿项目和提高赔偿数额。
增加的赔偿项目应限于必要的营养费和确需进行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其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
3、确定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标准,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患者一方起诉要求医疗损害赔偿,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确属因医疗行为造成患者严重人身损害,并且医疗机构未能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及未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5、划分和确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以及医学发展水平、医疗风险状况等因素。
6、有下列情形之一,医疗机构能够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取得其同意而未告知的,应认定医疗机构违反了告知义务:
(1)对患者施行手术;
(2)对患者施行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
(3)对患者施行实验性临床检查和治疗;
(4)对患者施行其他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诊断、治疗行为。
7、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一方未能行使选择权,以致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没有损害后果,患者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医疗札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8、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已一并处理的,当事人不得再行起诉;未作处理的,患者可以在损失发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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