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2018年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案情:2005年3月至2006年6月原告陈锦江、洪阿菜之六子陈坤桂连续在厦门市振裕饲料有限公司工作。2006年6月25日陈坤桂回家后出现发热、怕冷,遂请漳浦县杜浔镇路边卫生所(负责人被告何含章,下简称卫生所)医生被告何德来到家诊治,被告何德来以其患的是“伤寒”病打针、输液共三天,并给口服氯霉素糖衣片。住院8天后转漳州市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与175医院基本一致。经专家会诊、检查、抢救,患者因骨髓抑制、继发感染等于7月24日医治无效死亡,共计花去医疗费人民币15918.72元。原告夫妻共生育八个子女,均已成年。经委托厦门市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本案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卫生所、卫生院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卫生所、卫生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因陈坤桂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2672元的30%即120801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卫生所、卫生院不服均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评析:本案一、二审认定事实一样,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究其原因是对如何适用法律的理解不一致造成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专业性较强,审理好本案必须正确界定以下三个法律问题:
1、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2、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
3、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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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计算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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