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告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为进一步发扬立法民主,现将法规草案修改稿及相关说明在解放日报、上海法治报、东方网(www.eastday.com)、新民网(www.xinmin.cn)、上海人大网、“上海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公布,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18年11月22日至12月6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一处;邮政编码:200003
(二)电子邮件:fgwyc@spcsc.sh.cn
(三)传 真: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8年11月22日
关于《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关于立法背景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作出重要指示,并要求北京、上海等城市要向国际水平看齐,率先建立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为全国作出表率。2017年国务院出台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要求上海等46个城市在2020年底前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为推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管理目标,本市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市政府于今年9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后,修改形成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已于11月20日提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二、关于草案修改稿的主要内容
草案修改稿共十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生活垃圾基本分类标准
草案修改稿将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四类,同时在具体分类中列举了常见的垃圾品种。(第四条)
(二)关于源头减量措施
草案修改稿规定了以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措施:绿色办公;限制并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行净菜上市,在农贸市场等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限制产品过度包装;规范快递包装物的使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三条)
(三)关于收集容器的设置
草案修改稿规定住宅小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按分类标准设置四类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应至少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收集容器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规范分类投放行为
草案修改稿规定各类垃圾应投放至相应容器,禁止将垃圾混合投放;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要求管理责任人按规范设置垃圾容器,并对垃圾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严格实行分类收运
草案修改稿规定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拒绝接收。(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
(六)关于无害化处置和促进资源化利用
草案修改稿要求有害垃圾和干垃圾应实行无害化处置,可回收物和湿垃圾实行资源化利用,明确处置单位的义务,并推动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广资源化利用产品的使用。(第三十三条至第四十二条)
(七)关于完善社会动员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