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消协调解中可以起诉吗

2018年12月04日16:18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一、2018年消协调解中可以起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先与经营者沟通,提出你的要求,如无法解决,以下四条可任选其一做为解决方式)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提供相关票据及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关,消协是社会团体,不具备强制等行政手段)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一般涉及产品质量等方面问题)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信口仲裁机构信口仲裁

  (前提必须与经营者有协议在先,仲裁部门才会受理,优点时间段,法院认可仲裁结果,例如房屋销售合同,争议纠纷解决时,有仲裁一项)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经消协或其他部门调解过,应该要一份调解书,到法院是可以做为一份证据)

  二、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有哪些

  根据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五种维权的途径:

  1、协商解决;

  2、投诉、调解;

  3、行政申诉;

  4、提请仲裁;

  5、提起诉讼。

  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关有两类: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职责是:

  (1)通过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制止违法经营,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

  (2)通过对各类市场的监督管理,查处各种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安全的消费环境。

  (3)通过对广告的监督管理,查处虚假广告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合法权益。

  (4)通过商标管理,查处商标假冒行为,为消费者选购优质商品创造条件。

  (5)通过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和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2018年消协调解中可以起诉吗的相关内容。既然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途径,就没有什么是不可以的。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一切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就可以达到自己维权的目的。

工商行政调解与消协调解的区别在哪   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调解是解决问题纠纷罪合适的手段之一。调解是分种类的,有工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等。那么工商行政调解与消协调解的区别在哪呢?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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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商行政调解与消协调解的区别在哪

      主要职责不同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消费者协会法定职能

  法定职能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特征

  1.综合性。

  工商行政管理是管理内容的多样性和管理过程整体性的统一。市场是各种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市场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关联性,决定了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性。工商行政管理要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许可和确认,要对各类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等等,其监督管理的内容多、范围广。同时,各项管理内容相互关联,使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如: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参与竞争、退出市场,都处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之中。

  2.程序性。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国家的经济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必然要体现国家意志,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监督管理,而法律、法规则集中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必然要求依法监督管理,其实际工作过程就是行政执法过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等监督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要求有严格的规范性程序,力戒主观随意性。建立科学的规范性程序,严格依程序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特征。

  3.超脱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与市场主体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不会与其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它只是依法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它没有部门自身利益的影响和制约,能够超脱于部门利益之上,可以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4.关联性。

  工商行政管理并不直接使用经济手段调控,但本质上属于经济的国家宏观管理范畴,是通过行政监督管理手段,以致构建活而有序的市场秩序,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实现国家的宏观整体调控目标。同样,工商行政管理不直接干预经营者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个案微观监督,以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督具体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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