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消协调解不成功怎么办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消费投诉的调解
办理时限: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终结调解。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期办理,并在60日内终结调解。争议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终止调解。
正在立案查处的投诉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先予中止调解,在案件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理决定告知投诉人,视处理结果重新启动或终止调解。
适用文书:《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协议书》、《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
三、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可适用简易程序由办案人员现场或电话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并能即时履行的,制作《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记录调解结果,由现场调解的由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员签名或盖章;电话调解的应分别告知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果,告知内容应录音并存档一年。
适用一般程序的投诉案件,应在受理后及时将《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可附投诉书副本)发送给被诉人,被诉人收到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答复。
对于适用一般程序调解的投诉案件,如果情况较复杂、争议涉及金额较大或投诉双方当事人有要求的,以及职业维权人的投诉等,可以制作《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协议书》、《消费者投诉调解终止书》等文书。
对于调解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以及个案涉嫌侵权的投诉,承办单位还应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如果消协调解不成功怎么办的相关内容。条条大路通罗马,也不可能每个法子都行不通,如果消费者协会无法解决的,就换一种解决方式呗。世上无难事,只要有心人。想必大家都知道这句话吧!解决事情的办法有很多,不能钻一条死胡同。
工商行政调解与消协调解的区别在哪 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调解是解决问题纠纷罪合适的手段之一。调解是分种类的,有工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等等。那么工商行政调解与消协调解的区别在哪呢?今天法律快车网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有关于此的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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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行政调解与消协调解的区别在哪
主要职责不同
(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责任,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
(十一)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商标注册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三)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四)领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消费者协会法定职能
法定职能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二、工商行政管理特征
1.综合性。
工商行政管理是管理内容的多样性和管理过程整体性的统一。市场是各种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是连接生产和消费的桥梁。市场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和关联性,决定了市场监督管理的综合性。工商行政管理要对市场主体资格进行许可和确认,要对各类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等等,其监督管理的内容多、范围广。同时,各项管理内容相互关联,使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如:市场主体从进入市场,到参与竞争、退出市场,都处于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之中。
2.程序性。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国家的经济监督职能的组成部分,必然要体现国家意志,按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监督管理,而法律、法规则集中体现国家意志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活动必然要求依法监督管理,其实际工作过程就是行政执法过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等等监督管理活动的实施,必然要求有严格的规范性程序,力戒主观随意性。建立科学的规范性程序,严格依程序行政,是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特征。
3.超脱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与市场主体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不会与其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它只是依法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它没有部门自身利益的影响和制约,能够超脱于部门利益之上,可以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
4.关联性。
工商行政管理并不直接使用经济手段调控,但本质上属于经济的国家宏观管理范畴,是通过行政监督管理手段,以致构建活而有序的市场秩序,使国家的宏观调控措施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实现国家的宏观整体调控目标。同样,工商行政管理不直接干预经营者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依法对经营者的市场行为进行个案微观监督,以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在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中,将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与微观监督具体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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