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的医疗费
《条例》第50条第(1)项规定:“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的误工费
《条例》第50条第(二)项规定:“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的陪护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四)项规定,“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四)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的住院伙食补助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五)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的残疾生活补助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的残疾用具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六)项规定:“残疾用具费,因伤残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的费用计算”。
(七)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的丧葬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七)项规定:“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而《解释》第二十七对丧葬费的规定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八)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八)项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已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的交通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规定:“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的住宿费
《条例》第五十条第(十)项规定:“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遭受侵害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受害人除有权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外,还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失。《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二)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的的鉴定费
鉴定费在《条例》中未明确规定,但此费用是患者的实际支出,属患者损失的范围,医方应当赔偿。鉴定费用的确定,以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用的收据为凭,予以认定。
(十三)人身损害赔偿计算表中的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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