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中,对于实现程序正义而言,刑事辩护制度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尽管人们对程序正义的标准尚未达成一致见解,但无论是在“自然正义”的古老原则中,还是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条款里,抑或在国际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最低限度程序保障”中,都把被指控人的辩护权视为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正如美国学者所言:“司法正义──不管是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或是其他任何种类的,都不仅仅是目的,而且还是一种程序;为了使这一程序公正地实行,所有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必须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刑事辩护制度在实现程序正义中的作用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它有助于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
控诉、辩护、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相分离,裁判者中立、控诉方和辩护方平等对抗,这是现代刑事诉讼中的基本格局,也是刑事司法体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方面。在诉讼发展史上有过两次重要分工,第一次重要分工是司法权从行政权中独立出来,第二次分工则为控诉权与审判权相分离,这两次分工为刑事诉讼中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提供了前提。然而,如果不建立辩护制度,控诉方就失去了对立面,审判者的中立地位也就无从谈起,刑事司法就会带有了强烈的“行政”色彩。
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是诉讼过程中被告方与控诉方拥有平等地位的基础,也是审判者相对中立的重要条件,它保障了诉讼过程中对单方发现规则 (the unilateral discovery rules)进行有争论的说明,充分体现了刑事程序的“诉讼性质”。对于形成合理的刑事诉讼结构、保障程序公正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如果没有刑事辩护制度,一旦警察、检察官认为被指控人有罪,从侦查到公开审判,象流水作业一般被指控人均被认为有罪,这是司法实践中难以否认的事实。
2、它使被指控人能够积极参与诉讼过程。
被指控人是刑事诉讼的中心人物。如何对待被指控人是诉讼程序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志。公正的诉讼程序应当确保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尊重、应尽可能阻止对受错误追诉的被指控人定罪。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使被指控人有机会反对控诉方的指控,并可对证据提出质疑并申诉自己一方的理由。被指控人对诉讼过程的积极参与,使其享有部分的程序控制权从而能够影响富有成效地影响诉讼结局,真正成为诉讼的主体,而非司法官吏任意摆布的被追究者和受处罚者。辩护制度是被指控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形式。
3、它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
程序正义的核心内容是对被指控人的个人权利加以保护,而对于国家权力加以制约。控、审分立是国家权力的内部制衡,而刑事辩护制度则是对国家权力的外部制约。刑事辩护制度的存在意味着每个被指控人都可以向政府提出异议。美国律师艾伦?德肖微茨尖锐地指出:“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使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诚然,专制压迫肆虐无忌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迫害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决定一个被指控人是否应被认定有罪、应受到惩罚,政府必须提供证据,而被指控人应享有公平的辩护机会,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刑事辩护制度制度对于实现程序正义的作用是其诉讼价值的最重要体现。正是对这一价值的充分肯定,才使得刑事辩护制度在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