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没有接触刑事案件之前,我个人认为律师在案件事实和证据上无辩护空间,一般应当侧重以情理辩护为主。但是我个人对此也心存怀疑,原因就是法官长期听律师的情理辩护,总感觉律师是无话找话说,听的耳朵就起茧子了,不见得在每个案件中都会有效果。
刑事案件,被告人所受到的处罚,在我心里深处总认为应当是对其行为负责,我认为事实和证据才是被告人所受处罚的客观依据,我并不赞成基于情理就对被告人处罚有所区别.
我个人认为,辩护律师不应当无视起诉书,随意脱开起诉书进行辩护工作。在我辩护的几个案件中,我发现一个规律,那就是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大多数写的很笼统和模糊,我认为将起诉书不足的地方揭露出来,就足以完成了辩护工作.
起诉书容易犯的错误,大致上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名被告人的案件中,大多数起诉书对几名被告人的分工和作用描述的不清楚,只笼统指控几名被告人共同实施了一些犯罪行为。
二、起诉书一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表述的不够清楚明确,比较笼统。
三、忽视犯罪形态的转化以及自首立功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就以上三个不足的地方来看,足以影响法官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看法,能够将湖不足的地方完善到位,比进行情理辩护更有效。
在辩护工作中,我一般会仔细的阅卷,对比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分析起诉书的不足以及成因,做到有的放矢。有些案件以情理入手进行事实不清的辩护,有些案件则直接针对起诉书进行进攻性辩护,尽量做到完美无缺。
辩护工作精确的锁定住起诉书,法官也会乐意倾听和关注,因为这涉及到判决书将确定的案件事实,并影响刑期的长短,这样开展辩护工作,实际就是帮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避免出现错案,会受到法官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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