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赔偿的标准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作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的机关,对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暂将损害赔偿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和人身权中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的损害。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及赔偿标准如下: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害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权的赔偿标准是:
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3.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4.违反国家规定向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造成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是:
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应当返还税款及滞纳金。赔偿金的计算自赔偿请求人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缴款凭证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行为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行为之日止。
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