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形迹可疑”型自首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一般认为,“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表现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保安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在没有掌握犯罪的基本事实(即何人在何时何地实施了何种犯罪)或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断定某人实施了某种犯罪时,仅凭工作经验或个别线索对被怀疑对象进行的询问或调查。司法实践中认定“形迹可疑”型的自首,关键要分析两点:一是司法机关是否掌握了行为人犯罪的一定证据或者线索;二是行为人当时不如实交代,能否作出合理解释。
在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犯罪事实的场合,如果根据被查询者携带、使用等物品的可疑性,或者与目击者、知情者描述的某种犯罪之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活动规律等方面的相似性,司法机关等有关组织足以对被查询者产生合理怀疑的,也就是说足以判断被查询者有实施某种犯罪的重大嫌疑,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形迹可疑”,被查询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认定为坦白罪行。
2.“犯罪后滞留现场”是否视为自动投案行为。
实践中,有的行为人犯罪后未逃离而是滞留在作案现场,由此被公安机关捕获。作案后未逃离现场,亦未对抗警方的抓捕,在客观上便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到案后亦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故基本符合自首的立法意图。同时,从另一角度来看,与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供述者属典型的自首相比较,未逃离现场并配合、服从警方要求就擒者,其主动接受审判的倾向性更明显,自然不影响自首性质的认定。
3.如何界定主动投案后的辩解与翻供。
司法实践中,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庭审中往往会将故意犯罪辩解为过失犯罪,或者辩解为主观上无犯罪意图。对犯罪分子的这种行为,是继续认定自首情节,还是认定其是在翻供,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的问题。翻供是为了逃脱罪责,是犯罪分子在没有任何法律、事实、证据方面的依据时否定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如果翻供,就会丧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要件,从而不能成立自首。但这里需将正当辩解和翻供区别开来,正当辩解是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犯罪情节、定罪量刑的证据等发表看法,而非否定其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与翻供有着本质的区别。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4.对象犯之间的自首与立功。
中的对象犯,一般是指那些彼此犯罪行为互相依托,犯罪分子利益彼此依赖的犯罪,例如行贿犯罪与受贿犯罪、出售假币犯罪与购买假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关于对象犯的自首和立功问题,一般认为,当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时,必然牵涉到对象犯的犯罪行为,这种交代行为仍然属于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范畴,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5.纪检调查期间交代问题是否认定自首。
对于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交代自己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大多都认定为自首。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不少调查虽然名义上是由纪检监察机关执行,实际是抽调检察机关、法院的工作人员组成的联合专案组负责调查,并且采取调查措施之前,有关机关一般均已掌握了被查处人一定的犯罪事实及证据。纪检监察机关事先已经掌握有关事实和证据,对被查处人采取调查措施后,被查处人在向其出示有关证据后,才交代犯罪事实的,当然不能认定为自首。纪检监察机关事先掌握的有关事实和证据经查不实,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他不为所知的犯罪事实,此种情形符合投案自首的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查处人在调查期间,除了如实交代纪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不同种罪的犯罪事实,则应当认定为自首。如系同种罪行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6.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
二审期间的自首认定应严格遵循依法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依法原则要求严格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自首。因此,被告人一审阶段始终翻供,二审期间又如实供述的,二审法院不能再认定为自首。否则,容易滋长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前竭力抵赖,如抵赖不掉二审时再作供述也不迟的心态。反之,被告人一审阶段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条件而被认定为自首,即便在二审期间翻供的,二审法院也不能改变对自首的认定。因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自首符合法律规定,而二审期间受上诉不得加重对被告人刑罚的规定限制,故改变对自首的认定没有实际意义。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299人“排队”自首,见过没?
299人排队自首,见过没? 听说过商场购物排队人山人海,没想到一则消息的发布,竟然也让警方电话被打爆,前往主动投案自首的人排起长龙。 2019年2月17日凌晨6时,东方市公安局组织开展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雷霆二号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摘帽4集中收网行动。……[更多]
无罪辩护与自首对量刑是否有影响
无罪辩护与自首对量刑是否有影响 无罪辩护与自首对量刑都是有一定的影响,但两者对量刑产生的影响是截然不同的。如果做无罪辩护的话,就说明犯罪嫌疑人从始至终都不认为自己有罪,这样的话最终就有可能会失去从轻量刑的机会,也会失去减刑的机会,但自首对量……[更多]
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法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 2010〕60号) 各……[更多]
成都郫都区律师谈怎么样才算投案自首
成都郫都区律师谈怎么样才算投案自首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犯罪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自首。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交代自……[更多]
成都郫都区刑事律师谈自首主犯和从犯会怎么判
郫都区刑事律师谈自首主犯和从犯会怎么判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根据 《 刑法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更多]
成都刑事律师谈什么情形可以认定醉驾自首
成都刑事律师谈什么情形可以认定醉驾自首 成都律师吴国强 18602828519 四川-成都 -郫都区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认定醉驾自首 分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无事故型醉驾。行为人在交警盘查时承认酒后驾驶,并通过吹气、抽血检测验证达到醉酒驾驶的追……[更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喊话:“自首大限”将至,切勿错失时机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喊话:自首大限将至,切勿错失时机 12月28日,在距离《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规定的自首大限仅余三天之际,外逃13年的犯罪嫌疑人王清伟回国投案自首。至此,百名红通人员到案56人,在岁末时节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更多]
刑事案件当事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还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刑事案件当事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还有没有必要请律师? 很多人认为罪轻辩护就是自首、认罪认罚就可以了,法院自然会轻判。的确,自首、认罪认罚是可以从轻、减轻判罚的量刑情节,但具体法院会轻判多少?律师应如何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的当事人做罪轻辩护,……[更多]
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
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又投案的能否认定自首?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9日至5月13日期间,被告人潘某伙同吴某(已判刑)等人在杭州市余杭区、临安市青山湖街道,采用工具撬锁、搭线发车等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摩托车4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0700元。 2012年5月13日,被……[更多]
如何认定毒品犯罪分子的自首和立功
毒品犯罪分子的自首的认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分为两种,即一般自首和特殊形式的自首,它们的构成条件有所不同。 一、一般形式的自首。 一般形式的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而尚未归案之前的自首,即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