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该法的一个亮点。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具体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用人单位的一项义务,但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并不履行这一义务,也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致使《劳动法》的规定形同虚设。该条规定解决了这一难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言外之意,用人单位不是总拖延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吗,那好,你只要舍得出钱,你就拖延着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吧。实际上,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就是为了多捞取一些利润,如果反而要拿出更多的钱,相信用人单位会肉痛的。
其二,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一样,用人单位只要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要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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