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政:租房入学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2019年03月27日11:3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北京租房新政征意见:租房入学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由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国土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商局、人民银行营管部联合起草的《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该《通知》提出,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开放、共享原则,组织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同时,将依托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强化服务和监管,今后,在平台上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

该《通知》提出,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该《通知》还从强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建立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提供便捷公共服务,明确住房租赁行为规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市场主体监管、提升住房租赁服务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本《通知》的目的在于完善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出租住房合法、主体权责明晰、市场行为规范、租赁关系稳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制度;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引导居民形成先租后买的梯次消费模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新政明确义务教育“租购同权”

此次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为承租人确权,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享受义务教育上的“租购同权”。

征求意见稿提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且在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以及北京市关于非京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

上述两项规定的具体办法,将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2、京籍集体户租公租房可落户

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福利,即针对京籍集体户无房家庭。

意见稿提出,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和直管公房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

也就是说,北京集体户无房家庭,未来租公租房和直管公房,可以落户了。

3、3年以上租赁可获政策支持

此次有多项新政均向租房人的权益倾斜。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当事人签订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可以获得相关政策支持。

据悉,具体的支持政策,目前正在加紧研究中。

另外,租赁当事人应当根据出租住房所在区域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约定租金,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及时发布住房租赁市场实际成交租金水平等信息。

出租人应当按月收取租金。承租人要求按季、年收取租金的,出租人可以按季、年收取租金。

关于租房押金,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终止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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