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法律依据:《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养费用的约定及支付
一般来说给付抚养费法定义务是至子女18岁。超过18岁,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相关规定,抚养人的给付义务到高中教育结束。但从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来看,年满18岁后上大学时子女仍然基本依靠父母的帮助才能完成大学学业。因此在抚养期限方面若离婚协议没有特别的期限约定,父母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完毕后;如果有约定期限,将按约定办理。所以,对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应该尽量在离婚协议中争取约定抚养费支付至孩子大学毕业时。
另外关于抚养费用的支付,是否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的问题。对此,实践中的做法是,若双方协商一致,对方又有这个支付能力,从其约定。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或协商一致,但没有支付能力,即全最后闹到法院,法院一般也不会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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