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关于上述规定的适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不受限制。双方自愿离婚应允许。
(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确有必要”主要有两种情形:
A.双方确有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的事由,如一方对另一方有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等;
B.女方婚后与人通奸以致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
如上述情况为女方所不争执或已经查明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上述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
首先,它并未否定男方的离婚请求,只是推迟其提出离婚的时间。在上述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其次,在上述期间受理的案件,不论是由女方提出的,还是作为例外情况由男方提出的,是否准予离婚的问题,仍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的规定处理,仍应注意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判决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的,查明舒适后,第二审法院应即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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