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预交范围与标准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其中地区的案件每件交纳200元;
(二)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离婚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当事人预交;
(四)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五)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离婚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二、预交时间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预交币种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
四、预交程序
1、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费后,到法院换取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人民法院专用财政票据。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收取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法定财政票据。
五、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最终负担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最终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六、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退费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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