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选择
夫妻双方协商离婚的,双方应当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当事人选择的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应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以下情况可以区别考虑:
一是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国外或者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或者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有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如果是在国内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如果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只是地域管辖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的财产争议超过了一定限额,则还应使用级别管辖,既由基层人民法院以上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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