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帮网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 >

离婚夫妇应该怎么给子女抚养费

2019年04月13日16:5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离婚夫妇应该怎么给子女抚养费

  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可以怎么给,应该按哪些方式给,应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一是要根据给付方的实际履行能力;第二是要便于执行。可以采取按月、季、年给付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具体的给付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有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且没有多少积蓄的,应采取按月给付的方式。可由给付方按月自动履行,也可以由法院委托其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由对方按月领取。

  (二)给付方没有固定职业及收入,或是农业人口,则应判决按季或年给付的方式为宜,这样也可减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次数和法院执行工作的压力,对当事人及法院都有益处。

  (三)双方当事人有较多的共同财产或存款,应当采取一次性付清的方式。分割共同财产及存款时,应在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一方应分割的数额中首先扣除抚养费,这样可以根本上解决法院为一个孩子的抚养费年年搞执行的弊端,也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四)以物折抵。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18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18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离婚子女的抚养费应该给付到什么时候?

  根据我们国家婚姻法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关于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分为下列三种期限:

  (一)无条件给付期限。一般指从子女出生到18岁为止。

  (二)有条件的不给付期限。一般指已满16岁不满18岁,依靠其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三)有条件的给付期限。一般是指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四)子女虽满18岁但尚未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按年支付有困难,可按月或按季度给付。

  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

  快车可爱的小编提醒离婚父母,在离婚时,不能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这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

  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

  最高法曾于1993年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在实践中,很多人仍坚持要求按照这个标准执行。部见上,虽然这个规定未撤销,但是已不适用。这个规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费标准,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飞跃,很多家庭的月收入达几万,甚至几十万,仍以20%至30%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显然没有必要。所以,还要结合小孩的实际需要来参考。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

  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

  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争议较大,而有给付抚养费义务一方的经济收入又不稳定,人民法院常会以当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作为判定给付抚养费数额的标准。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决

  1、两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拨打法律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吸毒、撕X、离婚,为何你如此关注明星负面新闻?这里给你答案!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离婚知识排行榜
离婚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Copyright© 2002-2015 www.fabang.com 法帮网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1019063号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