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男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抚养费纠纷管辖法院
应该由被告现在的实际居住地法院管辖。原户籍地法院无权管辖。
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地住时,是指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抚养费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对于抚养费案件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抚养费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因为抚养费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当然要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债权两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不再保护主张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抚养费案件一般都是每月支付一次抚养费,应该从起诉之日起向前计算,超过两年的已过时效,不应支持;在两年以内的不过时效应予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抚养费案件不适用诉讼时效。因为抚养费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基于人身关系存在的,人身关系不适用诉讼时效,基于人身关系的债权也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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