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方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共同原则及方法
(1)男女平等原则。时,当事人有平等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夫妻共同的义务。
(2)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当事人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时,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够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不可分物按照实际需要和有利于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得到的一方应依据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适当照顾子女、女方以及无过错方利益原则。可以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份额上适当照顾女方或未成年方;也可以将财产种类上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适当照顾分割给女方或未成年子女抚养方。
典型案例:离婚时未处理财产,要求分割案
张某和王某离婚后,儿子由女方张某抚养。此前王某夫妻、儿子、以及王某的父母,5人共享有三亩多地的承包经营权。2009年,5人共同享有的1.35亩土地被征用,国家补偿王家3.7万元。1.35亩土地中含有张某及其子份额0.54亩。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给付土地补偿款1.5万元。王某以离婚时张某没有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而拒绝给付,但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给付。
上述案例的争议焦点是:夫妻离婚时,未分割的财产,离婚后,当事人能否起诉再行分割?
解析:本案涉及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的规定。
夫妻离婚时如果是,双方一般会在协议中就财产的分割问题达成协议,一般会注明:“此后双方互不相干”等之类的约定,那么签署上述协议后,乙方发现仍未分割的财产,能否再行主张呢?
对于上述情形分为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是由于疏忽过失,导致离婚协议时遗漏部分财产未分割,这种情况根据司法解释18条,因承包经营权属于5人共有,应当按照各自所占份额分割,并分配相应的补偿款。
第二种情况是对方故意隐瞒、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的。《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还需注意诉讼时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张女士请求分割离婚时由于遗漏没有分割的财产,属于行使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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