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丈夫“别出心裁”地提出了一项赔偿要求——婚前财产贬值费。
章女士与吴先生都已年过六旬,5年前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不好。章女士诉称:结婚以后,丈夫吴安暴虐的性格暴露无遗,动辄无故殴打妻子,完全控制家庭经济。因不堪忍受这样的生活,她起诉坚决要求离婚。
法庭主持调解时,吴安表示同意离婚,但结婚时他出资购买的冰箱、彩电之类的家电,属自己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现已严重贬值,要求章女士赔偿。经过协商,章女士自愿拿出1600元作为补偿,二人达成离婚协议。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贬值,离婚时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赔偿?吴先生要求章女士赔偿“婚前财产贬值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章女士自愿补偿,则另当别论。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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